贴现,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上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贴现对持票人和银行都有利。问题是申请贴现的的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即通过制定虚假的购销合同套取银行资金。但汇票本身是真的,也有资金保证的。实践中有人认为属于票据或贷款诈骗,我认为不应当以犯罪论处的原因是:
第一,危害后果并不存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受到损失,一方面,发票银行按照企业存入的资金或抵押的资产签发汇票,贴现银行按规定扣除利息予以贴现,由于贴现的是真实汇票,所以不存在已贴现汇票退票的问题;另一方面,企业将未到期的汇票变成了可周转的资产,获得融资而促进了生产。二者均无损失问题。
第二,在虚假贴现时行为人隐瞒无交易合同真相的行为不属于诈骗意义的欺诈。认定诈骗不能只看欺骗行为引起交付财产这一面,而应侧重考察财产作为交换手段、实现目的的手段这一面,被骗者为一定目的交付财产后,其目的是否实现,有无相当的补偿、交换成功与否,这些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被骗者认为目的已经实现、已得到了相应回报、或交换已经完成,那就不存在侵害法益的问题,自然不能将他被骗所交付的财产视为行为人欺诈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因而也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此时,银行贴现是虽然被持票人隐瞒无交易合同这一事实所骗,但银行获得贴现利息的目的已达到,获得了相应回报,行为人的贴现也就无法成立诈骗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