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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共事件中律师定位与形象传播”研讨会感悟
发表日期: 2013-08-18 13:45:52 阅读次数: 3707 

北京“公众事件中律师定位与形象传播”研讨会感悟

北京 秦根才律师

 

2013815下午1430,在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室,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北京外国语大学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中心、方圆律政杂志主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公众事件中律师定位与形象传播”研讨会如期举行。参会嘉宾有中国演讲与口才协会副会长邹中棠先生,还有北京铭泰律师事务所、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赵学强律师事务所、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北京张德满律师事务所等数十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等知名律师。研讨会中,主办方、协办方及部分应邀出席嘉宾分别针对在公众事件中律师定位与形象传播,从各种角度、结合各自的实际经验进行了发言。与会媒体记者有中国新闻社、新华社中央新闻采访中心、凤凰网、 搜狐网、 法治周末、 21世纪经济报道及方圆律政杂志等多家媒体记者。会议即将结束时,我发表了参会感悟。

我认为律师就是依靠法律和证据,为委托人预测法律风险,协助委托人及时适当解决法律问题或争议,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通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来促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的专业服务人员。在公众事件中的律师应该是依照法律和证据,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理性专业人员。在媒体面前审慎、严谨回答相关提问,除非不得已,一般不对媒体披露相关案件信息尤其是相关当事人的信息,即使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需要,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也要有目的有计划分步客观适当披露,考虑到相关各方及社会公众感受,尽量不激化与对方当事人等参与人的关系,为的是维护委托人更多更大的合法权益及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坚决不发表情绪化诱导性言论。发言忠实宪法、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受托律师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案件信息,和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信息披露不一样,不是受托律师的法定义务。

为普及法律,推进法治进程,推广自己尤其是整个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为监督监督司法、执法机关公正执法应该勇敢发出自己的声音,因为应该抗议时却保持沉默,是胆小懦弱的表现。但必须事先帮助委托人适当预测相关法律风险,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根据维护委托合法权益的需要,来决定披露相关信息的时间及内容。尽量发表理论和案例研讨体系文章,避免媒体的不适当地截肢和筛选。在力争可能的情况下引导媒体做到正确报道,端正态度,公正评论。因为只有积极联合媒体和记者,才能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积极推动当今中国的改革和法治的进程。

当然,我们的律师事业还处在发展壮大的幼年期,还有一大批律师需要考虑生存的民生问题。部分律师个体的执业技能还有待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及行业管理,尤其是规范执业,规范发展方面还有待提高。因此,呼吁律师管理者,更加关心整个群体,尤其是“吃不饱饭”的弱势群体的发展问题,让他们有业务,有“饭吃”。更加关心执业时间不长,执业经验不足的年轻律师的规范执业,坚决改掉以前多惩戒公告,少奖励公告。应该加强对有或可能有“执业污点”律师的事前和事后的帮助,使他们不犯错或不再犯错。唯有如此,才有助于整个律师行业形象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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