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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努力维权,捍卫法律尊严,推动法治进
发表日期: 2017-12-04 11:38:47 阅读次数: 6175 

律师当努力维权,捍卫法律尊严,推动法治进步

——秦根才律师近期经典刑事案例摘编



秦根才 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资深刑事辩护及特许与直销经营、劳动争议专业律师。

秦根才律师于1990年11月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992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7年取得工商经济专业经济师资格。曾任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资深副主任、合伙人。北京市第八、九、十届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中国扶贫》杂志社法律援助团成员,北京市总工会特邀劳动争议调解员,北京市法律援助模范个人,第二、三届中国百强大律师。

在刑事辩护领域,擅长贪污、贿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他认为律师辩护应该及时介入,适时适当展示影响案件的支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有偿案件,还是法律援助案件,都要从细节做起,认真、细致地研究可能被适用的每一项法律规范和可能影响法律事实的每一个环节以及可能出现的每一项犯罪情节。努力做得更好,做单位和公民个人请得起、信得过、靠得住的律师。罪名性质轻重不同,当事人自由、生命及财产的权利和人格尊严一样神圣,不容非法侵犯!

另,秦根才律师还专业从事特许经营案件的研究和代理多年,相关行业遍布饮食、服装、足道保健。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积累了被特许人及特许人丰富的成功诉讼和非诉讼处理争议案件的经验,尤其是积累了当事人防范及妥善处理法律风险的经验。著有《当好企业法律顾问之我见》、《话说律师的悟性和灵性》、《刑事诉讼中如何与警官、检察官、法官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我的经济高参梦》、《委托人,你看中律师的是什么》、《特许经营合同双方获取最大利益的根本方法》、《特许经营欺诈的防范》、《合同撤销,对谁有利》《特许经营纠纷中被特许人的“聪明”与“糊涂”》等文章。曾接受《中国产经新闻报》等国家级媒体记者采访,就目前我国直销等法制状况发表独到见解。《当前律所律师管理的重点:做律师执业的服务者,促进律所规范化》被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编委会编选入《北京律师论坛——公益法律服务利益冲突管理卷·律师行业管理编》。其代理的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被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我以我血荐轩辕·中国大律师办案纪实》收录。其论文《交通事故造成司机工伤赔偿法律责任的探讨》、《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看“末位淘汰制”》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2013年、2016年年会选为会议交流材料。


近期辩护的经典刑事案例及效果

1.龚XQ盗窃案件,在侦查阶段被撤案;

2.王XH盗窃案,被转为行政处罚,无罪释放;

3.王PJ盗窃案件,侦查阶段不予批捕,无罪释放;

4.郭XT涉嫌强奸犯罪案件,侦查阶段转为行政处罚,无罪释放;

5.李GJ等盗窃案件,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

6.李WD故意伤害案,医生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和应激性溃疡并伴出血,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6.智XQ奸淫幼女(一审被判刑12年)发回重审一审案件,改判减少一半刑期,6年;

7.龚HC行贿(一审判决认定,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二审案件。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一年;

8.万LZ非法经营(烟草,涉案金额约53万元)案件,法院减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

9.连某(累犯)收购赃物案件,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10.陈XX(第一被告人)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86040元)案件,法庭采信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判处期徒刑6个月,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11.蒙古国米希格XXX等盗窃案件,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12.徐某(携带凶器抢夺,主犯)辩护抢劫案件,法院从轻判处4年有期徒刑;

13.田SL寻衅滋事案件,法院从轻量刑6个月。

14.正在为山西知名民营企业家梁J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126824.7099万元)梁J辩护,被起诉到基层人民法院;

15.同时还在为青海省某副厅长及其夫人刘某等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刘某辩护。审查起诉阶段减掉17万元贪污的拟指控事实。庭审效果获得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好评。


执业感悟

秦根才律师深知: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的职责、分工不同,是受托为某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没有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职权。但律师有对法律真谛的深刻领悟,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更有对每一个受托当事人合法权益英勇捍卫的激情和智慧,对法治国家及社会的热爱。他深信:法的目标是社会的和谐,实现和谐的方法是拿起法律武器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努力维权,捍卫法律尊严,推动法治进步。


刑案回放


龚某涉嫌盗窃犯罪被撤案


案情

1998年10月1日出生于农村的龚某父母离异,父亲因打工受伤致脚残。开始由于有父亲的工伤赔偿,奶奶也总是想方设法让他多吃点“好”的,手边也有零花钱。可是数年过后,父亲的赔偿就花的差不多了,家里生活开始拮据。为了维持家庭生计,爷爷只好外出打工。他和父亲、奶奶留守农村。渐渐长大的龚某就想外出打工,想出去看看。2015年10月终于说服父亲和奶奶,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他背井离乡来到北京打工。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繁华的酒店和漂亮衣服等物质时刻诱惑着他。但他自己没有专业技术,很难找到收入高且衣着光鲜的白领工作,内心极度矛盾和纠结。加之自己文化程度低,缺乏是非辨别能力,在结识了一些社会人员后,被忽悠:他有自己的优势,经过培训,可以轻松获得高收入。他错误地认为盗窃来钱快,还不辛苦。于是于2009年12月开始初试身手,并得手,但被当场抓获,被行政处罚3天,期满释放。2016年5月21日凌晨三时许,在北京火车站附近一家饭店,他又重操旧业,开始了第二次盗窃,并偷到一部中兴直板手机。欣喜之余,就想尽快逃走,但运气不佳,刚出门就被巡警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通知他父亲后,父亲在千里之外,气得半死。但作为人父,还是拄着拐杖来到北京。在东城区看守所接待处,给他存了衣物和难得的200元钱。后公安机关通知北京市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作为热心公益且深研刑事辩护的北京市法律援助模范个人秦根才律师欣然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了龚某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


辩护过程

秦根才律师接受指派后的第二天,即到看守所会见了龚某。通过会见,秦律师很快即发现龚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年还不到18周岁(身份证上出生日期是1998年10月1日)。经过会见,秦律师还了解到龚某的家庭身世以及下列对他有利的主要事实:他不仅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主动如实供述这次盗窃行为的所有情节和环节,龚某盗窃得到的是半新不旧直板中兴手机,经评估不足千元,由于保管不慎后又丢失,现已无法退还赃物,而龚某愿意让家人帮助自己按照估价退赔受害人的损失。还主动供述2009年因盗窃曾被行政处罚。在秦律师的教育感化下,龚某不仅认罪、悔罪,还懂得了父母等长辈的关心、爱护是那么的无私;懂得了作为子女该应该知恩、感恩;懂得了如何做一个守法公民;懂得了要自立自强靠勤劳致富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回报社会。

为协助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适当适用法律,对龚某罚当其罪,秦律师特提出书面法律意见,详细阐述自己对该案的看法和建议:嫌疑人虽然窃取他人财物,但数额较小,在提请逮捕等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又悔罪,还愿意退赔受害人损失等情节,希望公安机关能本着宽严相济,罪当其罚的原则,并充分考虑龚某毕竟是未成年等诸多情节,从宽处理。


辩护效果

秦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书三日后龚某涉嫌盗窃案件被撤销,龚某被释放。


郭某某涉嫌强奸罪案


案情

河南郑州某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2014级学生郭某某,2015年暑假期间,为减轻家庭负担于7月19日到京打工,并在酷跑乐园做游乐园教练。该游乐园另一服务员冯某某(女)与郭某某常在一起聊天,当冯某某得知郭某某是大学生时,顿生爱慕之心。7月22日,冯某某在QQ上告诉郭某某,她和老板吵架被老板开除了。郭某某劝说冯某某,不希望她离开,电话联系后,按照冯某某指引,郭某某来到了冯某某的宿舍(华辉苑小区某地下室),郭某某提出想与冯某某处男女朋友关系,冯某某没有拒绝,郭某某亲了冯某某一下,冯某某还是没有拒绝,郭某某解开自己腰带问冯某某是否同意,冯某某保持沉默,郭某某认为可能是不同意,遂系上腰带欲离开。冯某某伤心的哭泣,郭某某劝说不住于是只得离开,刚离开不久又担心冯某某想不开,于是折回屋的郭某某看到冯某某在给其他人打电话,且示意郭某某赶紧离开。郭某某认为冯某某在叫其他的朋友过来,选择离开了该小区。后冯某某打电话却要求郭某某补偿她,不补偿就告他强奸。郭某某愕然,本来想处男女朋友关系,却遭到讹诈。再者,刚来京打工的郭某某哪有钱补偿冯某某,后冯某某报案告郭某某强奸,郭某某被拘留并批准逮捕。7月27日,冯某某还给郭某某母亲的手机发信息称要按照她们那里(山西)结婚礼金的风俗给她88888元钱的补偿款并私了,答应收到钱后就会把郭某某接出来。敲诈无果,冯某某回了山西老家。


辩护过程

秦根才律师受郭某某委托作为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郭某某虽然因为爱慕冯某某容貌,想和她谈恋爱,在劝说冯某某过程中,趁机亲吻了冯某某,但她没有反对。由于冯某某不说话,郭某某即没有和冯某某发生性关系。指控郭某某强奸犯罪,显然证据不足。即使涉嫌强奸,也没有逮捕必要。另,还请侦查机关考虑在河南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机会稀缺和农民工供养一个大学生的艰辛。毕竟郭某某是青春期热血涌动的在校大学生,一方面处于恋爱阶段;一方面认识和自我控制能力有限。虽不该有非分之想,但不至于长期羁押。建议不予批捕,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等适当方式,既能查清案件事实,适当适用法律,又能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效果

后公安及检察机关采纳秦根才律师辩护意见,认为此案情节轻微,转为行政处罚,治安拘留结案。


宋某某挪用资金案


案情

2010年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宋某某,在为客户办理了退保手续时,代取走了客户的退保费,后保险公司经理委托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申请批准逮捕并拟起诉。后公诉机关起诉时又改为指控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涉案保费金额达106368.5元,家属聘请了秦根才律师担任宋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过程

据秦根才律师道,该案被告人是他的一个亲戚的哥哥,该案委托人的三弟宋某利是另一案件的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故律师费方面秦根才律师做了最大限度的让步。接受委托后秦根才律师即与检察院联系,取得起诉意见书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秦根才律师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认为起诉意见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理由不充分,羁押期间较长,于是向审查起诉部门发函表述上述意见,建议希望尽快依法处理,维护宋某某的合法权益。于是公诉人第三天即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根据法院提供的起诉书和侦查卷宗资料,秦根才律师再次会见了被告人。会见后秦根才律师根据被告人已经羁押将近10个月和挪用金额过高的客观事实,经和被告人家属商定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作罪轻辩护。理由是:尽管被告人挪用收取的是代为保管的客户保费,但至开庭时尚未实际归还。且客观上存在的被告人宋某某不是保险支公司工作人员的理由应予以考虑;再者,现仍有部分保费没有实际收取或已经缴纳至保险公司某支公司,而支公司的过错及被告人的自愿认罪和悔改表现等情节更需考虑。因此,建议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从宽处理,罪当其罚,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辩护效果

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尽管该案没有获得无罪的判决,但被告人在宣判当天即获自由之身。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辩护结果非常满意。


龚某某对单位行贿案


案情

江苏某法院一审查明:“龚某某先后向某某县人民医院骨科李某某、张某等人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858200元。认定龚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多次给予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回扣用于私分,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判决龚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龚某某提出上诉,其家属辗转找到了北京的秦根才律师,希望秦根才律师能担任龚某某案的二审辩护律师。


辩护过程

二审期间秦根才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过重。应该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单位对单位行贿罪,从轻量刑。

秦根才律师进一步提出:1.龚某某送回扣的行为是代表相关企业的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2.接受回扣的主体是某县人民医院骨科不是李某某和张某等个人;3.接受回扣的主体不是从事公共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4.龚某某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送回扣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5.推算得出龚某某送回扣的实际金额不合法;6.龚某某本次犯罪确系初犯,又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家庭成员急需龚某某照料等辩护意见。


辩护效果

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龚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当努力维权,捍卫法律尊严,推动法治进步——秦根才律师近期经典刑事案例摘编----中国律师年鉴网  http://www.yearbooklawyer.com/sites/lawyer/detail_20160728192534201338_c_2806.html

律师当努力维权,捍卫法律尊严,推动法治进步——秦根才律师近期经典刑事案例摘编_赵伟主编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5df39cf50102wruq.html

编者按:被关注是幸运的,尤其是国家法律主流媒体。但我很不安,因为我深知和其他同行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不过,我会继续努力,争取成为百姓急需,请得起,靠得住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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